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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城区居民的一封公开信

2024-01-12 15:57

尊敬的居民朋友:

您们好!

为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为城区居民营造良好的生产、生活和工作环境,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湖北省燃放烟花爆竹若干规定》 (省政府令第289号 ) 等有关规定,市人民政府决定,在安陆城区继续开展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以下简称“城区禁鞭”)。

一、公安机关是实施城区禁鞭决定的主管机关,城区禁鞭区内的各级组织和单位应当协助公安机关做好本地本单位的禁鞭工作,对在城区禁鞭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国家、集体、个人财产损失或他人人身伤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监护人对被监护人应加强教育和管理,被监护人违反规定在禁鞭区内燃放烟花爆竹,造成国家、集体、公民财产损失或个人人身伤害的,由监护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对违反禁鞭规定的行为,任何人有权制止、举报。对制止、举报有功的,给予奖励;对打击、报复制止人、举报人的,依法予以处罚。

四、城区禁鞭范围

(一)府河以东区域: 以老城区为中心,东至新316国道东侧(含临公路门面),西至府河东岸,南至江夏大道南侧 (含临公路门面),北至银杏大道北侧 (含临公路门面 )。

(二)府河以西区域: 以河西新区核心区为中心,东至府河西岸,西至蒿桥,西南从蒿桥沿蒿桥河至原六福岛(含六福岛)为界,西北从蒿桥沿解放大道至大坝东(含临公路门面) 为界。

( 三) 江夏大道以南区域: 江夏大道以南至汉十高速入口段的太白大道及两侧临街门面。

 

衷心感谢您的理解支持和参与配合!

 

 

安陆市“禁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4年1月


尊敬的居民朋友:

您们好!

为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为城区居民营造良好的生产、生活和工作环境,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湖北省燃放烟花爆竹若干规定》 (省政府令第289号 ) 等有关规定,市人民政府决定,在安陆城区继续开展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以下简称“城区禁鞭”)。

一、公安机关是实施城区禁鞭决定的主管机关,城区禁鞭区内的各级组织和单位应当协助公安机关做好本地本单位的禁鞭工作,对在城区禁鞭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国家、集体、个人财产损失或他人人身伤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监护人对被监护人应加强教育和管理,被监护人违反规定在禁鞭区内燃放烟花爆竹,造成国家、集体、公民财产损失或个人人身伤害的,由监护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对违反禁鞭规定的行为,任何人有权制止、举报。对制止、举报有功的,给予奖励;对打击、报复制止人、举报人的,依法予以处罚。

四、城区禁鞭范围

(一)府河以东区域: 以老城区为中心,东至新316国道东侧(含临公路门面),西至府河东岸,南至江夏大道南侧 (含临公路门面),北至银杏大道北侧 (含临公路门面 )。

(二)府河以西区域: 以河西新区核心区为中心,东至府河西岸,西至蒿桥,西南从蒿桥沿蒿桥河至原六福岛(含六福岛)为界,西北从蒿桥沿解放大道至大坝东(含临公路门面) 为界。

( 三) 江夏大道以南区域: 江夏大道以南至汉十高速入口段的太白大道及两侧临街门面。

 

衷心感谢您的理解支持和参与配合!

 

 

安陆市“禁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4年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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